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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帅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帅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谢某与被告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之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09年12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关系仍未好转,继续分居生活,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帅某辨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实,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6年2月17日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多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12月29日,被告去原告打工的宾馆接原告回家,原告不同意与被告一同回去,双方发生争执,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0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同意和好,但双方仍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29 T熊猫彩电1台、先锋DVD1台、床1张、组合家具1套、木质沙发3张、茶几2个、床上用品1套,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帅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9 T熊猫彩电1台、先锋DVD1台、床1张、组合家具1套、木质沙发3张、茶几2个、床上用品1套概归被告帅某所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三、原告谢某给付3000元给被告帅某,此款在2011年8月19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小毛

代理审判员何成

人民陪审员王某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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