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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聚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聚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聚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成敏,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聚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与被告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保公司诉称:被告与王某于2003年12月5日,共同出资500万元成立环保公司,被告应出资150万元,2004年12月8日,被告以其拥有的“清洁制浆催化剂及其应用工艺”的专利技术入股,但未变更公司登记。之后,被告将原出资的150万元从公司划走,其专利技术也未转让给公司。故按股东出资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足出资15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变更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未变。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和被告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作调整,应属于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聚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纪红勇

审判员扈秀康

审判员陈永富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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