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XX,系被告颜某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颜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职工,住(略)。
原告何某与被告颜某、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亚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诉称:2011年6月19日,二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于一个月内偿还。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分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被告颜某、颜XX辩称:借款是事实,因资金紧张请求延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颜XX与颜某系父子关系。二被告于2011年6月19日向原告何某借款x元用于资金周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颜某、颜XX于2011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何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于2011年农历12月29日前偿还下差本金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原告何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文亚苗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