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7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执行回全部案款x.76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赵某发还,申请执行人赵某写有收条。2011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五、六、七项执行终结,因第二项需按月履行,故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76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