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X区,居住地沈阳市X区。曾于2007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XX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樊友明
审判员张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