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复议人王某某因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09)魏执罚字第x%589-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王某某认为,申请复议人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即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说明许昌市双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复议人有债务纠纷,但魏都区法院不顾事实给申请复议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该罚款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对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向申请复议人王某某发出(2009)魏执裁字第x%589-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王某某将被执行人许昌市双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租赁费(2005年7月-2007年7月)共计9600元交给法院。王某某于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没有作出书面的处理决定,并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魏执罚字第x%589-X号罚款决定书。本院认为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在收到王某某的异议时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没有审查而是作出罚款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执罚字第x%589-X号罚款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鑫
审判员孙玉山
审判员吴遂殿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武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