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肖伟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乙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