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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唐某1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1,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唐某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周小毛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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