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1,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唐某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周小毛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