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李某某与(略)民委员会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前民执字第43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前郭县人,住(略)。身体证号码x。

被申请执行人(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村长。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略)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略)民委员会清偿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利息x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建军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忠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