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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的姐夫任二×因和其姐孙××有婚姻纠纷,两家人在孙××家发生打架,被告人孙某某将其姐夫任二×的父亲任一×(时年70岁)打伤。经法医鉴定,任一×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均属轻伤。案发后孙某某已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一×陈述,证人任二×、杨××、孙某×、孙某×、孙××、任三×、刘××、孙某×、姜××、王××证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受伤照片、到案经过、扣压物品清单,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阳县X村派出所证明,和解协议、撤回控告申请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调解,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闫玉红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孟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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