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孙某某与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还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前民执字第558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个体司机,现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还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的(2007)前前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经济损失x.9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08年12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前民初第X号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白雪松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沈凤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