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长山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卢艳春主任
被执行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长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做出的(2006)前长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温某某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经给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前长民初字第221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白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