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前郭尔罗期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长山信用社与温某某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前民执字第360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长山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卢艳春主任

被执行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长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做出的(2006)前长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温某某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经给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前长民初字第221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白雪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