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区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X区。
被执行人黄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区XX与被执行人黄XX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XX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依法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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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