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
被告钟某,男。
被告周某,女,系被告钟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钟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以被告钟某华已经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3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国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