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甲,男。
被告姚某乙,男。
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甲以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为由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劳动报酬4500元。本案的简要事实:2011年2月30日至2011年5月30日,原告姚某甲在被告姚某乙开办的爆竹厂务工,现被告姚某乙拖欠原告姚某甲工资4500元未付,经多次催讨,仍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姚某乙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姚某甲工资45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姚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廖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