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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与被告伍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女

委托代理人张X,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X,男

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与被告伍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艳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代平担任记录。原告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伍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年底原、被告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1999年3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2年6月24日双方生育一女孩伍X,2003年5月5日双方到江华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因交往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沟通就草率结婚,因此婚姻基础不牢,婚后被告常夜不归宿,爱上网、酗酒,双方无共同语言和爱好,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从2008年年底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婚生女孩伍X归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年底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1999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伍X,2002年5月5日双方到江华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结婚证丢失,双方于2003年5月5日补办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财产,无存款和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从2008年年底分居至今,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与被告伍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伍X由被告伍X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伍X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杨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胡艳琼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黄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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