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曾用名姚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xxxxx号。
被告潘xx,男,成年,汉族,住崇明县X镇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0年7月1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施惠康
代理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