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xx。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xxxx号,现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xxxxxxxx。
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惠康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1985年初自由恋爱,1986年1月1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仪式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系事实婚姻关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x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xx,两子女均已成年。2000年起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执。2004年4月底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夫妻间相互不尽义务。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经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现金人民币30,000元赠予婚生子李xx(现金暂在被告处);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3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施惠康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