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冷水江市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主任。
被告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某告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1年9月6日以被告自觉履行合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
审判员陈利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