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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谢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2日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刚,被告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2008年9月初,我因经营电信生意,需在睢阳区北关红绿灯租用门面房,这期间认识了被告谢某某,我提出租房条件就是租房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被告承诺他是房东,于2008年9月9日我们双方在公证处为双方起草的租赁协议上签名摁指印。协议第一条被告就承诺原告租赁的房屋是他的合法私有房屋,事后谢某某共收取我各项费用共计x元,其中x元为一年的房租,另外x元属于转让费。我装修完毕如期开业,几天后,即有人找到我说他才是真正的房东,我租房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我找到被告后,被告便威胁我,无奈之下我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后了解到,被告在与我签订租赁协议后,才找到该房产权人张振启,欺骗张振启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租金每年x元。被告没有合法根据便收取原告转让费x元,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从原告处获取的不当得利x元。

被告谢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不当得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请。

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x元不当得利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1份,证明目的①被告在签约时承诺对该房屋拥有合法产权;②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转让费x元,于法无据,属于不当得利;③双方签约时间是2008年9月9日,此期间被告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2、谢某某收条1张,证明被告收取原告租金x元,转让费x元。3、申请法院调取检察机关刑事卷案X组,证明被告对争议的房屋不具有合法产权,张振启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被告与张振启签订租赁协议的时间是2008年9月28日,被告在签约时存在欺诈行为,收取x元转让费没有正当理由。

被告谢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明1份,证明原房主与被告在2008年8月就签协议了。

庭审中,被告谢某某对原告周某所提交的证据1、2本身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理由是该组证据不能作为不当得利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检察机关调查的材料,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客观全面,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庭审中,原告周某对被告谢某某所提交的证明1份有异议,理由是这份证明形式上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到庭接受询问,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该证据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3中的证据相矛盾。本院认为,此证明与检察机关对张振启的调查相矛盾,且此证明无其它证据相印证,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9月初,原告在商丘市睢阳区北关红绿灯附近寻找门面房时认识了被告谢某某,原告要求租赁产权人的房屋,谢某某表示自己有房出租,并以房东的名义于2008年9月9日在睢阳区公证处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第一年租金为x元,后两年随行就市,转让费为x元。原告信以为是房东,便交了房租与转让费共计x元。装修开业后没几天,便有人找到原告说他是房东,原告租赁房子没有经过他同意。经查实,被告与原告2008年9月9日签订合同后,又于2008年9月28日与房东张振启签订了对该房屋租赁的协议,约定房屋租金每年x元,被告谢某某在使用期间不经房东同意不能外用。此纠纷发生后原告找被告协商无果。

本院认为,被告冒充房东身份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除房租外,又向原告收取转让费x元。被告所收取的x元转让费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既不是原承租人,也不是房东,没有对此房屋装修或改造,没有对该房屋有任何投入,被告从没有使用过该房屋,不能给承租人带来利益,并且被告是先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然后又说服房东将该房屋出租给他,对此被告收取原告的转让费没有依据。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某返还原告周某不当得利转让费x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玉伟

审判员侯贤领

审判员张侠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赵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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