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XX,女,25岁,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本县X乡。
委托代理人盘X,男,34岁,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本县X街。系原告表哥。
被告廖XX,男,24岁,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本县X乡。
原告赖XX与被告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少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9年10月在外务工相识后恋爱,于2010年1月5日在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廖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地结合在一起,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甚至打架。在为儿子办完满月酒后,被告便一直外出不归家,没有履行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双方曾于2011年1月15日写下离婚协议,但被告在签字后并未实际履行。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并判决被告赔偿损失x元。
被告辩某,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小孩廖X,且被告没有那么多钱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在外务工相识后恋爱,于2010年1月5日在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廖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赖XX与被告廖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廖X由被告廖XX抚养,原告赖XX不承担抚养费。
三、被告廖XX赔偿原告赖XX精神损失费x元,定于当庭付清。
四、原告赖XX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廖XX应予配合。
五、其他无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赖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少红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