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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孟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略)XX,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27日公开进行了调解。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并且被告孟XX不珍惜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致夫妻感情逐日冷淡。从2009年开始,原告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孟XX在调解中表示同意与原告周某离婚。

在调解中,经原、被告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于2004年5月13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周某与被告孟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勇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段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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