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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谌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

被执行人谌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谌某于2011年10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谌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小孩孙某2011年1月至2011年9月共计9个月的抚养费1800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06)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良象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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