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28日,原、被告在尹家溪镇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冷淡,生育一子,取名吕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债务部分。2011年6月,原告杨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吕某某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吕某某同意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吕X归被告吕某某抚养教育至成年,原告杨某某每个月支付给被告吕某某200元的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原告杨某某享有探视权;
三、债务分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由被告吕某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符长云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义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