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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定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被告胡某某之夫张XX在永定区温塘经营木材加工厂,收到原告向某某定金x元,后因张XX病故。原告向某某多次要求退还定金未果,于2011年6月22日向某院起诉。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张XX所欠原告向某某定金x元,原告向某某自愿承让x元,下欠x元,由被告胡某某(张XX的妻子)于本月付款x元,下欠款订于今年年底支付7000元,剩余款限2012年5月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向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某平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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