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9月27日,原、被告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生子取名叫李X,婚生女取名叫李X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吵口打架感情逐渐淡漠。2011年7月,原告杨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李X由被告李某某抚养至成年,婚生女李X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至成年,原、被告均享有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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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胡志平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义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