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社理事长。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吴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某、吴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志男
审判员李望鸣
人民陪审员周小桃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孙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