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
被告谭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