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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

被告谭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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