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利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略)。
被告株洲利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利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株洲利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撤回对被告株洲利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章某承担。
审判员黄某颖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