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武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2007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后一直未归还,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借款。
被告武某某辩称,确实向原告借款4万元未归还,同意归还该款,但因目前经济困难故难以立即付清。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因被告借款后未归还,原告遂涉讼。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为证,已经庭审查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4万元未归还,现被告同意还款,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某某借款4万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斌
书记员周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