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8日14时20分,被告人荆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大阳100型两轮摩托车,沿武陟县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沁华学校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呼吸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荆某某酒精含量为x/x。同日经抽血做血醇含量测定,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
上述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荆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荆A、荆B的证言、抓获经过、驾驶现场及测试、抽血现场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呼吸仪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荆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计3日;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10月6日,计1个月27日。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周中全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