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1年3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桐柏县X村民王xx在未办理任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在淮源镇X村歇马岭南坡挖山采石,开办石子厂。2006年7月份,王xx有病去世后,被告人王某某接管其父石子厂后,继续在淮源镇X村歇马岭南坡挖山采石,经林业部门现场勘查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0.8亩。
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缴纳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陈xx、陈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报告及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指认现场勘查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奇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