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怀化市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局长。
原告刘某某不服被告怀化市某某局人事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某颖
审判员罗志坚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小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