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周某某、张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8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某某、张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周某某、张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7月19日经津市X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某某有下列损失计1975.91元(包括医药费1167.21元、生活补助费24元、陪护费82.6元、全休期间误工费619.5元、住院期间误工费935.94元),由周某某负责赔偿,于保险理赔兑现当日立即支付给张某某;

二、周某某有损失计935.94元由自己负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洪妮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肖婵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