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X号立骏(雍和)大厦X号楼X层810-815
室。组织机构代码x-8。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汪楠鑫,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凯乐迪量贩娱乐城,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X路X号。
诉讼代表人伍某某,该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凯乐迪量贩娱乐城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1049元,由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