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X镇X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唐象松,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X镇XX村X组X号。
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受理原告周X与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X承担。
审判员袁桂萍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琼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