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的婚姻关系及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债权债务及婚生小孩莫某欣的抚养等问题已在宁远县民政局协商解决,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谢安义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