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谭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工。因本案于2012年1月9日被抓获,1月14日被刑事拘留,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司某,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被害人徐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井泓、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司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在信阳市X区前进办事处王某湾安置小区工地打工,因听其妻子王某说该工地工长徐某某曾经于2011年10月11日闯入王某房间想非礼王某,遂决定找徐某某讨说法。2011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与王某到工地徐某某房间找徐某某交涉此事时,双方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厮打中谭某持剪刀将徐某某胸部戳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外伤,致相应部位皮肤裂创,胸壁贯通创,右侧气胸,经临床对症治疗,伤情稳定,未见其他损伤,其伤情程度为轻伤。

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谭某一次性某偿被害人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已付清;徐某某撤回对谭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谭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龚某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明策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