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川县水果技术咨询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增康,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显佳,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某甲,男(个人信息略,见文书正本)。
第三人张某某,男,陆川县沙坡供销社中心店业主。
第三人李某乙,男,陆川县横山供销社生产第一门市部业主。
第三人谢某丙,男,陆川县横山供销社生资第二门市部业主。
第三人朱某某,男,陆川县良田供销社生产资料第二门市部业主。
第三人刘某某,男,陆川县大桥供销社农药门市部业主。
第三人吕某某,男,陆川县温泉供销社洞心分店业主。
第三人林某,男,陆川县农业技术服务部温泉服务点业主。
第三人陈某丁,男,陆川县大桥供销社生资第一门市部业主。
第三人蓝某某,男,陆川县水果技术咨询服务部滩面分部业主。
第三人沈某,男,陆川县良田供销社生产资料第三门市部业主。
第三人李某戊,男,陆川县农业技术服务部大桥服务点业主。
第三人陈某己,女,陆川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龙颈塘门市部业主。
第三人谢某庚,男,陆川县良田供销社生产资料门市部业主。
原告陆川县水果技术咨询服务部不服被告陆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9月15日作出《陆工商经检案(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3、4项、2009年8月31日作出的《陆工商经检案[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8月31日作出的《陆工商经检案(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9月9日作出的《陆工商经检案(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9月8日作出的《陆工商经检案(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8月29日作出的《陆工商经检案(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9月9日作出的《陆工商经检案第(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9月14日作出的《陆工商经检案(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9月11日作出的《陆工商经检案(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9月15日作出的《陆工商经检案(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8月29日作出的《陆工商经检案(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9月15日作出的《陆工商经检案(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9月9日作出的《陆工商经检案(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陆川县水果技术咨询服务部以被告已撤销了上述行政处罚的决定,已无诉讼的必要,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川县水果技术咨询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合计325元,由原告陆川县水果技术咨询服务部负担。
审判长陈某彦
审判员范秀峰
审判员陈某艾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