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邵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男,该局局长。
原告黎某某不服邵阳县公安局2010年12月28日邵公(城关)决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某某于2011年5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利军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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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顺华
审判员颜长春
人民陪审员刘嵋苓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琳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