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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某诉被告信阳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大磊,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沙,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某与被告信阳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大磊、被告信阳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某诉称,2008年3月13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于2008年8月8日向我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但直到2008年12月22日被告才向我交付房屋。根据合同约定,如逾期90天交房,出卖人每天按房价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如逾期91天后交付,出卖人按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总计违约136天,经与被告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x.2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信阳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我公司延期交房是因为原告所购房产在2007年春开挖基础时正值信阳市连降雨水,形成内涝,严重影响施工进度长达百余天,有监理日记及气象记录为凭。2、延期交房符合合同第八条第二款:“如遇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的规定及该款第二项:“非因出卖人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按期交房出卖人不予承担责任”的免责规定。3、根据最高法院法发(2009)X号《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因资金不足造成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可以减少或不予赔偿,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季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实被告应当在2008年8月8日前向原告交付使用商品房。2、物业服务协议一份,证实被告在2008年12月22日实际交付商品房。3、收据四份,以证实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08年3月13日前全部付清商品房购房款。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监理日志,以证实施工期间正值信阳市连降雨水。2、信阳市气象局气象服务中心的天气资料一份,以证实开发建设时信阳雨水多,影响了交房日期。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违约行为构成不可抗力,签订合同时并非被告不能预见。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已经被告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提交的证据证明理由不充分,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信阳新天地生活广场X幢X层X号商铺,建筑面积面积59.43,合同价款(略)元。被告应当在2008年8月8日前向原告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超过90日则应按总付款的日万分之五的金额支付违约金。2008年同3月13日,原告依约全部付清全部房款。2008年12月22日,被告通过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房屋。因被告迟延交付房屋,双方就违约金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被告辩称造成其延期交房的原因是2007年初开挖基础时正值信阳市连降雨水,形成内涝,从而影响了工期。经查证,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是在2008年3月13日,即双方订立合同时被告所称影响工期的降水、内涝已经实际发生,即使降水、内涝对施工工期造成影响,被告在签订合时也应当将上述因素对其交付房屋的影响给予了充分的考虑,且施工过程中降水等天气原因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其延期交房的理由,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案被告迟延交付房屋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原告未提供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从2008年8月8日算至2008年12月22日,被告逾期交房共计136天,按总购房款(略)元的日万分之五进行计算为x.27元,本院酌定按总额的80即x.42元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信阳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给原告季某违约金x.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14元,由被告信阳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审判长张黎明

审判员张金强

审判员张金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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