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纳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X栋。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纳德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纳德电气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纳德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纳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2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11元,由原告长沙纳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孔干雄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赵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