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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黄某丙、位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位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位某某酒后在滑县X镇X村南地薛会攀台球室打台球,看见也在打台球的被害人牛xx、牛xx,便上前问牛xx是否认识他,牛xx说不认识,两人拌了几句嘴,被告人位某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后被告人黄某乙骑摩托车带黄某丙赶到台球室,被告人位某某便上前跺倒被害人牛xx,被告人位某某持木棍,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持球杆追打牛xx、牛xx,在殴打的过程中,被害人牛xx、牛xx的头部均被打伤。后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牛帅增头部钝器伤口6.1cm的损伤已构成轻伤,牛帅敬左耳廓创口3cm,头皮下血肿,面部表皮擦伤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牛xx、牛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二被害人均已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位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牛xx、牛xx的陈述,证人悦xx的证言,牛xx伤情照片,牛xx、牛xx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书、收到条、撤诉书,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位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以资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位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黄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贾佳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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