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查新伟,男,1932年生。
2010年3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查新伟的起诉状,查新伟起诉要求撤销尉氏县人民政府为查丙融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查新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赵晓松
审判员李建设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