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里X号X幢x。
法定代表人范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起堂,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大道XXXX号X楼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X号XX创意园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男,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北京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孙国瑛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