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X路XX号XX号楼X层XXXX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XX,男,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路XXX弄X号XXX室,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路XXX弄X号楼X楼。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X,男,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XX,女,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X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