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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内黄某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黄某公安局,住所地:内黄某城关镇X街。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内黄某公安局法制室(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内黄某公安局六村派出所(略)。

一审第三人穆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梁某某因诉内黄某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内黄某人民法院(2011)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卢某某,被上诉人内黄某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某,一审第三人穆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穆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行复字第X号批复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11年4月28日作出的(2011)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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