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河南省济源市济世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火车站北。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原某河南省济源市济世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后,于2010年3月31日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原某诉称:1999年9月29日,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济源市支行贷款x元,由其单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未按期归还贷款,经诉讼后,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济源市支行贷款x元及利息,其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扣划其单位x元,使其单位履行了连带清偿义务。其单位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1、其单位为被告垫付的执行款x元及2008年1月31日至2009年12月8日的利息x元;2、2009年12月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相应利息。
被告提交了其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证明其单位名称为济源市卫生学校。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单位的名称已经变更,并领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本案中,原某所诉的被告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某河南省济源市济世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原某波
审判员张清琴
人民陪审员黄某萍
二0一0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