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1日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徐某某,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游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指使王×对其经营的汪屯乡X村玻璃丝厂变压器电表进行改动,使变压器电表电压减少一项以窃电,使该玻璃丝厂于2009年10月1日至X年X月X日生产时通过改动的变压器电表窃取电量6402千瓦时,经鉴定价值45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盗单位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辩护人出示的被告人补交电费收据、村民委员会证明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巳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如实供述犯罪,积极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0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