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邮政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进,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回族。
原审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洛阳市邮政局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原审被告刘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824-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该案中被告刘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宫左安街X号楼X单元X室居住,属于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被告刘某某居住地属于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洛阳市邮政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市邮政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洛阳市邮政局不服该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依照法律规定,该案应由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被告之一的刘某某住所地在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任f皓
代审判员:杨洪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索青岩